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回民公墓的管理,保障少数民族殡葬权益,尊重和维护回族等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殡葬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回民公墓,是指经政府批准设立,专为回族及其他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提供安葬服务的公益性或经营性墓地。

第三条 回民公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尊重民族习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有序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回民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回民公墓的具体管理工作。民族事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规划、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回民公墓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殡葬需求。

第六条 回民公墓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开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居民集中居住区及交通主干道沿线,确保不影响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

第七条 回民公墓建设应体现民族特色,尊重伊斯兰教丧葬礼仪,墓区布局应庄重肃穆,道路通畅,绿化达标,配套设施齐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回民公墓,须依法办理立项、用地、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并征求所在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基层群众组织的意见。

第三章 使用与服务

第九条 回民公墓优先服务于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申请使用墓穴者需提供身份证明、民族成分证明及相关亲属关系材料。

第十条 墓穴使用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严禁转让、炒卖、出租墓穴或骨灰格位。每个墓穴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一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公开收费标准,提供文明、周到、便捷的服务。禁止强制消费、捆绑收费等行为。

第十一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公开收费标准,提供文明、周到、便捷的服务。禁止强制消费、捆绑收费等行为。

第十二条 尊重回族丧葬习俗,允许按照伊斯兰教规举行葬礼仪式,但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或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回民公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墓区整洁、有序、安全。

第十四条 禁止在墓区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大量纸钱或搭建永久性祭拜设施。提倡文明祭祀,鼓励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奠等环保方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毁坏墓地设施,不得在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墓穴使用信息、安葬记录、缴费凭证等资料,确保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非法买卖墓穴或改变公墓用途的,由民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墓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墓区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突出或服务严重失范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运营资格。

第十九条 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在墓区内寻衅滋事、破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回民公墓的管理活动。其他有类似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天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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